1月25日,由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移送起诉的第一起刑事案件,被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当庭采纳量刑建议,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该案从安州区检察院受理到法院宣判仅用了9天时间。
2018年10月26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增了认罪认罚规定和速裁程序。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符合速裁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
据了解,安州区检察院于1月16日受理安州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盗窃一案,查明了张某某于2018年9月8日下午至同月12日下午期间,先后7次窜入绵阳市安州区某镇某某经营的副食店内,盗走价值2446元的黄鹤楼、骄子等品牌香烟的犯罪事实,还查明了张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事实。
安州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某盗窃案符合认罪认罚规定和适用速裁程序,因此,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邀请了值班律师到场,张某某同意安州区检察院提出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1月23日,安州区检察院将该案向安州区法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安州区法院简化审理程序,采纳了安州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