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以推销商品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数作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获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依法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版权所有: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绵阳市涪城区红星街86号 邮编:621000 举报电话:0816-12309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