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院下达对市院《绩效管理任务》和《绩效考评计分细则》。
二、市院按照省院下达的绩效管理任务,逐级分解量化到各部门和所辖县级院,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报省院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备案。制定《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机关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区市县院、派出院实行绩效管理的实施办法》、《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各县级院、派出院绩效任务工作》、《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各县级院、派出院绩效考评计分细则》。
三、当年7月5日前,各县级院对上半年绩效管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院。7月10日前,市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综合全市情况向市院党组书面报告半年绩效管理任务的执行情况,并每季度对各县级院绩效考核执行的主要情况进行通报。当年7月20日前,市院对上半年绩效管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省院。
四、各县级院应于当年12月10日前对年度绩效考核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形成书面情况报告报市院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市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于当年底或次年初组织对各县级院年度绩效考核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提出考评意见,报市院党组审定。市院应于当年12月10日前对年度绩效管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形成书面情况报告报省院绩效管理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