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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业务工作有关回避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时间:2018-07-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业务工作有关回避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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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六章 任职回避 

        第十九条 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二十条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六章 任职回避 

        第十九条 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二十条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四、《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条 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相关案件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第二十四条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或者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三十条 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检察人员,包括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四百三十一条 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可以对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庭审方案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提出和交换意见,了解辩护人收集的证据等情况。

        五、《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

        ……

        (七)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第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并由检察长决定;本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

        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六、《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的范围包括:

        ……

        (九)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