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管理部门对正在受理、办理的案件开展案件流程监控,应当通过下列方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一)审查受理的案卷材料;
(二)查阅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案卡、流程、文书、数据等相关信息;
(三)对需要向其他单位或者部门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统一审核;
(四)向办案人员或者办案部门核实情况;
(五)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其他方式。
二、对案件流程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不同情形作出处理:
(一)网上操作不规范、法律文书错漏等违规办案情节轻微的,应当向办案人员进行口头提示,或者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示;
(二)违规办案情节较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
(三)违规办案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同时通报相关诉讼监督部门,并报告检察长。
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发现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违法办案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办案人员收到口头提示后,应当立即核查,并在收到口头提示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将核查、纠正情况回复案件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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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部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开展核查,并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将核查、纠正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管理部门。
办案部门对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内容有异议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新审查并与办案部门充分交换意见。经复核后,仍有意见分歧的,报检察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