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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信息公开流程
        时间:2018-07-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公开范围

        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二、案件程序性信息的公开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规定,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查询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可以查询法定监督权限范围内的案件程序性信息案件管理人员应当按时登陆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将拟公开的信息压缩、刻录至光盘,从内网导出。

        案件管理人员应当将拟公开的案件程序性信息进行压缩、刻录至光盘,从内网导出,并按时登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在数据交换平台上将光盘中刻录的数据导出至外网,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中发布。

        三、重要案件信息公开

        重要案件信息包括:(一)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三)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四)重大或专项业务工作活动的部署、阶段性成效和结果信息;(五)可以公开的办案数据等其他重要案件信息。

        一般由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在各检察环节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负责发布。

        四、法律文书公开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送达、宣布。但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审查拟公开的案件信息,按要求屏蔽信息中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或者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后十日以内,对需要公开的法律文书做出保密审查和技术处理,经部门确定的专人审核后,报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副检察长批准,重大、敏感案件报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案件管理部门复核、发布。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等决定的法律文书,可以通过在本院设立电子触摸显示屏等方式提供查阅。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以在本院官方网站、电子触摸屏等载体发布,下列法律文书还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同步发布:

        (一)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

        (二)不起诉决定书;

        (三)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在该系统发布的其他法律文书。

        流程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