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巴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2社。
申诉人秦某某因白某某、祝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不服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对屈某某的不起诉决定,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6年7月,秦某某租赁巴中市巴州区财富广场**栋**楼整层写字楼,经营财富港湾酒店和茶楼。后因该酒店未通过消防许可,秦某某未按约支付租金给房东裴某某。2017年1月17日,裴某某等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其与秦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秦某某支付剩余房租。该案由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秦某某支付原告何某某、裴某某等人的违约金以及欠下的租金。其后,裴某某向外发布租赁财富港湾酒店的消息。张某某经他人介绍向裴某某表示想要承租该酒店。裴某某将酒店尚未收回的实际情况告知张某某,并许诺收回后可以将酒店的相关物品提供给张某某使用。
张某某为了租赁该酒店,与白某某商议通过在酒店静坐等方式给秦某某施加压力让其退场。2017年12月5日,白某某邀约多人来到茶楼,且无端滋事,宾馆服务员报警后,宕梁派出所民警出警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此后,白某某、张某某指使祝某某等人连续十余日在酒店内,通过消费不给钱、劝离客人、封锁大门、粘贴写有“业主维权、收回场地、请勿消费、避免麻烦”内容的纸张等方式进行滋扰,严重扰乱财富港湾酒店正常经营秩序,迫使该酒馆停业。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受到白某某邀约分别于2017年12月5日下午及次日上午到过财富港湾酒店茶楼。
本院复查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屈某某受到邀约到过财富港湾酒店,不能证明其实施了扰乱酒店正常营业的寻衅滋事行为,且无证据证明其与白某某等人有犯罪的共谋或共同故意,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证据不足。
本院决定:维持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巴州检公诉刑不诉[2019]42号不起诉决定书。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