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61972********,藏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非法买卖枪支罪,向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委托曹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农村淘宝以人民币1531元的价格购买枪支零件,组装为2支枪支后一直持有在其位于北川羌族自治县**乡**村**组**号的家中。经鉴定,上述两支枪支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裁判结果】
2018年4月10日,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报送理由】
关于本案的处理我院的公诉部门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是杨某某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对杨某某的处理应该改变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罪名,应该对其非法买卖枪支罪起诉至人民法院。该种观点的办案人员认为非法买卖,是指违反有关法规,购买或者出售枪支、弹药、爆炸物,不要求买入后再卖出去,嫌疑人主动委托曹某某代为购买枪支,枪支的来源能够查的清楚,综合这一批案件,其与帮助其购买的曹某某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的共同犯罪。且现行的司法解释规定购买枪支零件的,零件能够组装枪支的,应当视为购买枪支,办案中队枪支的组装和持有应当是购买枪支的无期待可能性,不予处罚,因此综上所述,对杨某某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起诉至人民法院。另一种意见是杨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对杨某某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起诉至人民法院。该种观点的办案人员认为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构成必须以枪支的流转为要件,就是购买了枪支后必须要卖出才构成本罪,本案中杨某某购买了枪支后,没有进行流转,其仅仅只是长期持有该枪支,因此其不符合非法买卖枪支罪,对杨某某应该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起诉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