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生态修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要 旨】
在禁渔期天然水域内电捕鱼的行为,不仅触犯刑律,还对国家渔业资源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注重多部门联动协作,在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修复社会关系的同时,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步做好生态修复。在此基础上,加强警示教育,加大监管力度,避免类似案件重复发生,更是题中应有之义。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廖某某,男,羌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6月5日上午(春季禁渔期),犯罪嫌疑人魏某某邀约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在白草河北川段**处,采用电捕鱼方式非法捕捞渔获物92尾,其中青石爬鮡9尾,中华裂腹鱼2尾,贝氏高原鳅81尾。2019年6be365备用网址_best365官网登录入口_365在线体育官方网站入口
月20日,二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2019年9月2日,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将魏某某、廖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移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在起诉意见书中标明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廖某某自愿认罪。
【审查案件过程】
一、审查起诉具体流程
(一)初步审查,确认适用简易程序
北川县院刑事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接收案件卷宗后,当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请北川县司法局在值班律师名录中,为两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指派了律师提供辩护。当日与本院公益诉讼部门衔接,同步进行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告程序。初步审查了卷宗材料,掌握了以下案件基本情况:
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各项主要证据具备。
2.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廖某某均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了二人共同电捕鱼的经过。
经初查,确定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二)阅卷、讯问前准备
1.仔细阅卷,初步认定该案事实清楚,但二犯罪嫌疑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主观故意以及认定自首方面的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补强。
2.缺乏电捕鱼对生态环境的危害性及渔业损失修复方案等相关证据,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和开展,要求相关部门补充移送相关证据。相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制定了关于二犯罪嫌疑人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渔业损失的修复方案。
3.鉴于二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自愿按照修复方案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初步对犯罪嫌疑人魏某某拟定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犯罪嫌疑人廖某某拟定量刑建议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4.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魏某某于9月25日下午14时到本院接受讯问。
5.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的辩护律师于9月25日下午14时同时到场见证具结。
6.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廖某某于9月25日下午15时到本院接受讯问。
7.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廖某某的辩护律师于9月25日下午15时同时到场见证具结。
(三)讯问、具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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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5日下午14时,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及辩护律师到达办案工作区。下午15时,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及辩护律师到达办案工作区。辩护律师已提前在本院案件管理部门查阅案卷。
2.在辩护律师在场情况下,承办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廖某某分别进行了讯问并记录。讯问过程中,二犯罪嫌疑人均如实供述了两人电捕鱼的事实。二犯罪嫌疑人系儿女亲家关系,魏某某因一时兴起自制了电鱼工具,并邀约廖某某实施了电捕鱼行为。另查明,本地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往年经常出现电、毒、炸鱼情形,对禁渔期、禁渔区认识较为片面,对其危害性和法律后果知之甚少,存在一定的生态资源安全隐患。承办检察官分别告知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廖某某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笫三百四十条,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二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增殖放流鱼苗,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对犯罪嫌疑人魏某某提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廖某某提出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建议本案可适用简易程序提起公诉。询问二人对上述罪名、量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有无异议。二人均表示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3.承办检察官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两名辩护律师分别提供法律意见,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同意承办检察官量刑建议。
4.承办检察官将上述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名、量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等内容填写进具结书“认罪认罚内容”部分,在辩护律师见证下,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交由辩护律师在律师签字栏签字。具结书一式三份,一份备案,一份交由辩护律师,一份随案移送法院。
二、案件审查终结,提起公诉
审查终结后,认定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与前述没有变化,即制作审查报告、起诉书。在起诉书中列明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廖某某认罪认罚情况,在“本院认为”部分,直接写明犯罪嫌疑人具备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以及精准量刑建议内容。将卷宗材料、起诉书、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并送达人民法院。
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北川县人民法院书面通知承办检察官出庭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知该案辩护人出庭辩护。庭审中,公诉人简要概述了被告人魏某某、廖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事实、罪名、证据及认罪认罚情况和量刑建议。二被告人对指控内容均无异议,审判员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魏茂林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廖启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均与承办检察院量刑建议一致)。同时,二被告人与本院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协议,由二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于同日在北川县通口电站库区按修复方案要求,投放了花鲢鱼苗约615尾(规格0.3-0.4斤/尾,约215斤)。
【精准量刑建议计算方法】
本案中,具体量刑建议的计算方法分为四个步骤:
第一步是确定本案量刑起点,由于本案是我院首次办理的破坏渔业资源类的刑事案件,既缺乏类案参考,上级也无具体量刑指导意见,故在参考本市周边地区同类案件量刑基础上,结合本案社会危害性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十四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选取中间偏下值,确定本案量刑起点为十二个月有期徒刑。
第二步是确定增加刑罚量的情形,确定基准刑。本案无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因此本案基准刑为十二个月有期徒刑。
第三步是在确定基准刑的基础上,根据本案具有的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建议刑。本案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一是二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可减少基准刑的20%;二是二犯罪嫌疑人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进行增殖放流鱼苗,与本院公益诉讼部门就刑附民公益诉讼部分达成一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因此本案拟建议刑为12*(1-20%-20%)=7.2,以月为单位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即七个月有期徒刑。
第四步是根据案情由检察官对拟建议刑进行30%幅度内的自由调节,确定精准量刑建议。考虑到本案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廖某某共同预谋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二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基本相当,可以不区分主从犯,但犯罪嫌疑人魏某某邀约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并提供和使用电捕鱼工具,所起作用相对较大。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受邀参与电捕鱼,只负责捞鱼,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在刑期、刑种和量刑时予以考虑。故对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可以减少建议刑的30%,即7*(1-30%)=4.9,以月为单位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即五个月。鉴于本案二犯罪嫌疑人符合缓刑条件,因此本案对魏某某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对廖某某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为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均被法院采纳。
【指导意义】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双管齐下,助推“认罪”“认罚”与“认赔”有机统一
本案受理后,刑检部门与公益诉讼部门沟通协作,与法院、公安和渔政部门交流配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科学制定了渔业资源修复方案,并将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情况作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考虑情节,确保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同时,生态资源得以同步修复。通过释法说理、教育引导,促使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进一步认识到自身行为对国家渔业资源的危害性,从而积极悔罪、自愿“认赔”,主动从生态资源的破坏者向修复者、保护者转变,深化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和外延,有利于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纵深发展。
二、建立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配套衔接机制,践行“双赢共赢多赢”理念
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及时总结经验成效,分析问题不足,促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功能的优势互补、无缝对接,推动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发力、相互借力,持续用力,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一是明确工作结合点,保障生态修复工作落地落实。将生态修复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附民公益诉讼之间的桥梁纽带,通过建章立制,规定了渔业资源修复的方法步骤、评估验收和司法保护、法律后果,细化了对此类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指引,确保工作各有侧重又有机统一。二是提升诉讼效率,统筹兼顾审查期限。为了防止刑附民公益诉讼公告程序“占用”审查起诉期限、导致“技术性退查”“案-件比”过高等问题,与公安、渔政等部门建立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等保障机制,确保案件受理同步、审查同步、公告同步、修复同步和审结同步“五个同步”。
三、将案件办成生态资源保护、认罪认罚从宽的“法治公开课”,实现“办理一案 教育一片”效果
本县拥有1个国家5A级景区、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个国家森林公园,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资源优势明显,本地党委政府提出了“实现绿色崛起、建设民族生态强县”的决策部署。但由于部分群众法律意识、生态保护意识淡漠,破坏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犯罪时有发生,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本案是全县首例破坏渔业资源的刑事案件,也是首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指导意义和警示意义。为了避免类似案件重复发生,为党委政府战略部署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影响案件质效、影响生态保护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向有关部门、乡镇发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堵塞工作漏洞。同时,联合法院、公安、渔政等部门,通过集中开庭审理、生态资源巡回法庭、集中增殖放流鱼苗和集中宣传报道等形式,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生态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案发当地群众400余人旁听了庭审,见证了增殖放流,加深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生态保护的认识理解。绵阳电视台、北川电视台分别进行了专题报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第6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9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