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任某甲伙同被告人任某乙、何某某、赵某在平武县龙安镇、大桥镇、北川县开坪乡等地,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石柱础、石经幢、四个石狮子、香炉、牛形石构件等国家三级文物、一般文物和现代工艺品盗走,以4700元人民币的价格变卖。经平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14600人民币。
二、案件判决情况
本案有我院于2017年12月8日以任某甲等四人涉嫌盗窃罪起诉至平武县人民法院,平武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了判决,判决如下:任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任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任某甲等四人在盗窃文物时,认为农村寺庙里无人看管的文物其便可以随意拿走,这种蔑视法律行为侵害了集体财产、妨害了国家文物管理秩序,因此也受到了法律的惩戒。本案也警示了广大群众,文物除了私人合法私藏文物,其他都是属于国家所有,无人看管并不意味着是无主物,私自盗走就要收到法律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