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反映的控告、申诉和投案自首等信访事项;
(二)办理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及其他刑事处理决定和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
(三)办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处理党委、人大、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和本院检察长批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五)督促本院相关部门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并答复控告信访我、申诉人,共同做好息诉工作;
(六)办理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且又无法通过犯罪分子获得赔偿,使受害人及其赡养人、扶养人和抚养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
(七)收集报送信访、控告、申诉检察信息,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
(八)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反映检察机关办案违法的申诉或控告等刑事监督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