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盐亭县人民法院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五起案件,进行了集中开庭审理。庭审当天,盐亭县检察院邀请省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旁听审理全过程。
庭审中,6名被告人对电鱼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且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的专家鉴定意见、县农业农村局的鱼苗增殖方案予以全部认可。
法院对该批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
? 根据盐亭县农业农村局和盐亭县公安局在2019年2月27日联合发文的《关于天然水域春季禁渔的通知》中明确说明了我县的禁渔期是3月1日至6月30日,禁渔区是盐亭境内所有天然水域(梓江、弥江、湍江、雍江、榉溪、魏河等河流及其支流)。严禁在河道从事电鱼、炸鱼、毒鱼、钓鱼、船网捕鱼等所有捕捞活动。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五起案件的涉案当事人皆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而获刑。
其中,涉案当事人李某于2019年6月19日禁渔期内,利用电瓶、逆变器、两根电线和鱼舀舀组装成的电鱼装置,在我县黄甸镇污水处理厂旁的湍江河禁渔区内,驾船非法捕捞鲤鱼8条(7.12斤)、鲫鱼112条(11.62斤)、黄辣丁20条(2.752斤),总重21.46斤。10月22日,法院当庭宣判,判处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不仅如此,还将承担专家鉴定费,以及鱼苗增殖放流费,其支付费用远高于非法捕捞水产品所得。
早在2019年7月,盐亭县检察院受理了公安机关集中移送的13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分别作出以下三种处理:
一是对涉及电鱼且有一定数量捕获物的五个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并要求承担专家鉴定费以及增殖放流费损失。
二是对使用地笼网的或使用电鱼设备仅捕捞到少量或没有捕捞到渔获物的,或没有在天然水域捕捞的六个案件,考虑几名涉案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做微罪不诉处理,但涉案当事人仍要承担增殖放流费损失。
三是其中两起案件因为渔网未收集在案,一个渔网经鉴定不属于禁用工具,由公安机关将案件撤回后,建议行政机关做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